2007年1月4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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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用建议量刑权 失足青年判缓刑
刘元旭

  7名来自西北的学子因琐事殴打被害人致重伤。鉴于7人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而且也无充分证据证明谁是重伤行为的直接加害人,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从帮教和挽救在校学生的角度出发,首次在出庭时行使建议量刑权并最终被法院采纳,7名被告人均被判处缓刑。
  7名被告人均是甘肃到天津求学的学生。案发前,7人中的小亮与被害人小白在原籍上学期间曾因琐事发生矛盾。2006年9月15日22时许,小亮等7人在天津河西区遇见被害人,小亮从地上抄起一块砖头击打被害人头部。随后,其余几名被告人也一起上前对被害人进行拳打脚踢。当晚,被害人被送往医院,伤情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
  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犯罪嫌疑人将有可能被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鉴于案发后小亮等7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且积极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的情况,又考虑到7名被告人均来自西北地区的学生,学习机会来之不易,并且为赔付被害人损失7被告的家庭也变卖了家中财产的情况,出庭公诉的河西区检察院检察官首次当庭使用建议量刑权。
  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检察官的建议,依法判处小亮等7人有期徒刑3年至2年,缓刑3年至2年。